老子的《道德经》包涵怎样的地球高级智慧?为什么我看了多种翻译感觉就是柔、静、慢,有什么了不起的?
《道德经》主要论述“道”与“德”:“道”不仅是宇宙之道、自然之道,也是个体修行即修道的方法;“德”不是通常以为的道德或德行,而是修道者所应必备的特殊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为人处世之方法。
老子的本意,是要教给人修道的方法,德是基础,道是德的升华。没有德的基础,为人处世、治家、治国,很可能都失败,就没有能力去“修道”。所以修“德”是为修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可能也是人所共需的;修道者更需要拥有宁静的心境、超脱的人生,这也缺“德”不可。《道德经》德经部分,在经文中占了很大部分,这是修道的基础。
“道”是浑全之朴,“众妙之门”。“道”生成了万物,又内涵于万物之中,“道”在物中,物在“道”中,万事万物殊途而同归,都通向了“道”。
“道”不只是有形的“物质”、思虑的“精神”、理性的“规律”,而是造成这一切的无形无象、至虚至灵的宇宙本根。“物质”、“精神”、“规律”皆是“道”的派生物。 “道”是先天一炁,混元无极,“道”是其大无外、其小无内、至简至易、至精至微、至玄至妙的自然之始祖、万殊之大宗,是造成宇宙万物的源头根本。
《道德经》主题思想为“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道德经》中老子思想的精华。“道”作为《道德经》中最抽象的概念范畴,是天地万物生成的动力源。“德”是“道”在伦常领域的发展与表现。“道”与“法”在规则、常理层面有相通点,但不同于西方自然法。“法”应效法自然之道,在辨证的反向转化之中发挥其作用。
一、“道”与“德”之内涵界定
老子在《道德经》开篇阐明:“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是老子对于“道”这个概念的总括性的描述:道,非当时社会一般的道, 即人伦、常理之道,也非当时时人所能命名之道。“道”在老子那里已经超越了世俗社会生活,更加接近于自然法则之道,因为天地万物的始基与母源在于“道”,由道开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由此,老子用“玄之又玄”来描述道的特殊性与深奥性,而其实这个“道”虽然“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捪之而弗得”,但老子所言之道并不远人,这里只是老子用“玄”来强调他所言之道与当时社会所言之道的差异性,并且阐述他所言之道的超然性与根基性。
所以老子在后面的论述中又坦言,“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则我贵矣。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
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萧呵,潦呵,独立而不垓,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这句话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体存在,它幽静无声,广阔无边,无依无靠又长存不改,它就是化育万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强称它为“道”,命名为“大”。
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质性,是天地万物生成的原始动力源,并且它的存在独立而不可丈量,具有无限性。对于“道”这种力量,老子自己是无法给予它确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认为,道只是权宜之称。
道的特性:老子说,“道冲,而用之,有弗盈也。”道体似虚而实,所以体内蕴含用之不竭的物质和能量,但不会因自满而溢出。老子认为,道体柔而不刚,内部单纯,外部朴素无华,且清澈透明,长存于天地之间。所以道无处不在,不管是个人,还是人类社会,包括天地万物都应该效法道而运行,而道法自然,返璞归真。这里的“自然”字面解为自己如此,但是道与自然规律是同一的,也即“国中四大”皆应效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的特性,从而保持自身“天长地久”。
“德”是“道”在伦常领域的发展与表现,因此由道进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会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转而论述人的行为规范。德与法都是规范社会与人的行为的约束力量,但在老子那里两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认为,上德的本质与道之德的本质同于一,因此上德源自于“道” 。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于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载:“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不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
老子认为,上德主张无所事事,一切顺应自然,带有明显的“无为”特征,可理解为因循自然的行为规范。这种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轻名利,持守清静,戒除贪欲,息心止行,悟道四达, 自然无为,同时以百姓之心为心,将自身与自然融为一体,最后归于道。下德由上仁、上义及上礼组成,需要人实际去实行与推广,带有明显的“有为”特征,注重人为的行为规范。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老子眼里,孔子推行的仁义理智信只是人为教化的结果,没有达致真正无为超脱的上德境界,所以贬之为下德。上德的无为境界与法本身需要国家制定、国家干预以及公之于世的特性相违背,所以法律不过是下德的范畴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与仁、义、礼又有所不同,老子并没有把法纳入到下德的探讨范围之内,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认为,仁义礼是高于法律的,而法律不过是一种治国之器物。
二、“道法自然”的本体论意义
河上公注:“人当法地安静柔和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也。天湛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道性自然,无所法也。”王弼注:“法,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顺自然,无故资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所以为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见,“法”此处并非法令制度,而作动词“效法”之意。《道德经》第25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据帛书记载,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俗理解为,道是创造天地万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道法自然”并不是把道与自然对立起来,道是终极的、绝对的,没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这一概念在老子的学说中一般有三方面构成,即一是不干预,自由发展,二是不勉强,三是出于天然,不假人工造作者。
由此可以看见,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规律达致“无为而无不为”之境。此处,“法”一词在句中作为动词,即效法、因循、遵守之意,而无法则、法律之意。
当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则之意,即遵循社会常理、常识、常情,而这些既是“道”的引申义,从而也可作为世俗法律之根基与合理性之评判。
由于古书一般没有标点与分段,所以后人在加注的时候,囿于不同的学识,从而对此句话产生不同的意义理解。这种划分是由唐代李约在《道德真经新注》断句而成,他将“人”改为“王”而衔接上句国中四大之君王大。
李约注:“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谓“域中四大”。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而理天下也。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凡言人属者耳,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例也。后之字者谬妄相传,皆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则域中有五大非四大矣。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天地无心,而亦可转相法乎?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支离决裂,义理疏远矣。高明也在《帛书老子校注》中认为,李说虽辨,而历代学者多弃之不用或谓“乃小儿牙牙学语”单词重叠,非老子之。虽说不词,但确为古之一说,况且如今尚有信从者。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所言非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而谓人,地,天皆法于道也。若此句法如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此虽谓“三生万物”不言而喻,生万物者当为“道”绝不会理解为生万物者“三”耳。
古棣在《老子校诂》中解释此四句说:“法地地”,是说以地之所以为地者,为法,地之所以为地,即地无私载;“法天天”,是说以天之所以为天者,为法,天之所以为天,即天无私覆;“法道道”,是说以道之所以为道者,为法。
道之所以为道者的特质,即“道法自然” 。“自然”便是自己如此,即自因、自成、自本、自根,“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如此,自成、自因为法,而不横加干预,亦即“无为”。这里“法”字有法则之意,君王要以大地的无私载、谦卑无争为法,以天之无私藏为法,以道之自然为法,从而道与自然归一。
此处之法乃道之法,对道的遵循可以使得天、地、人三界秩序井然,得以理治。高定彝认为,此句表达了古人的系统论的观点, 宇宙万物是一个整体,人、天、地、自然等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结构、整体的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三、“道法自然”的法哲学意义
一是老子之道是一种特殊之物,看不见,听不见,摸不着,人们无法确定其名,以“道”相称。这种特殊之物有具体与抽象之分,道不仅指“道路”、“路程”、“途经”等,还指代“方法”、“技艺”、“事理”、“规则”、“常理”、“思想体系”等。而特殊之物主要是从具体之道层面而言。如第二十五节,“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二是精神性范畴之道,主要指老子将道对自然界的作用抽象化,演化为“无为而治”的治国之道。
三是规则或常理层面之道。如第九节,“功遂身退,天之道也” 。
四是方法层面之道。如第五十九节,“是谓深根固柢,长生久视之道也。”
上述四层关于“道”义的阐述中,第三层规则或常理层面之道与法律之法是相通的。法是对常理常识常情的一种规范化,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刚性规则得以实施。而作为规则或常理之道更多的是一种自然法层面的东西,或者道之规则为自然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否则将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常理之道是社会生活之道,主要体现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是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规律或习俗习惯,受到伦常关系的制约。
《老子》中体现的就是中国自然法思想,可以看做是中国道家法律学说的肇始。在中国古代,老子第一个提出“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观点。老子的“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在本质上不一样。西方自然法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传统,正义、善、民主等理念是其基础,并且作为评价实在法或人定法的应然性依据。而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立足于万物的本原,即“道”,试图通过认知“道”来达到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终极把握,从而依“道”而生。这种“道”不是自由、理性、民主或正义等理念和评价标准,而是一种“不可名”之特殊物,一种“天长地久”的规律性东西,兼具物质和精神层面,存于天地之间自我循环。
你既然悟到了柔,静,慢就对了,这三个东西非常了不起的,你却说有什么了不起,只能说你是门外汉,你悟到了就把它做到那就真的了不起了
道德经里面把世界上的所有事情都包含了
道可道,非常道。
春秋时,老子的《道德经》集古圣先贤之大智慧,总结了古老的道家思想的精华
顺应自然规律,不过多的干预
道德经的研究永无止境,其深奥要义非一般学问水平者说得清楚的。
《道德经》,文本以哲学意义之"道德"为纲宗,论述修身、治国、用兵、养生之道,而多以政治为旨归,乃所谓"内圣外王"之学,文意深奥,包涵广博,被誉为万经之王。
《道德经》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名著之一,对传统哲学、科学、政治、宗教等产生了深刻影响。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道德经》是除了《圣经》以外被译成外国文字发布量最多的文化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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