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要求合法吗
八十年代我是供电局职工,在94年的时候,当时供电所分给我住房两间后来我又接盖一间共三间一直住到如今(2005年职工买断),现在供电局要盖办公楼,要我无偿搬出去。这样合法吗?
这位朋友,“无偿搬出”的条件是:不但没有所有权,并且还是无偿使用。不过,你面临的,应该是情节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呦!
由于你说明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房改与否,所以关于你单位的许多具体情节,还无法得到确认。现在 ,你可以查阅一下两份文件,即可判断你涉及问题,依据什么能够得到解决: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第4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第23号)
这要看题主对该“房产”是否拥有合法的“产权,或居住权”,这些都是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住缴费证明等)给予注明的,仅仅凭口述通常是无效的,另外,自己加盖的那一间房子在无任何建筑许可的前提下,应当属于违章建筑,若上述问题题主均不能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明,该单位要求题主无偿搬出是“合法”的,若题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该单位在提供材料的那些方面就不具有“合法性”了,若要求题主搬迁,应当是须提供相应的补偿的,具体补偿部分可参考当地街道的同等商品房屋交易价位来参考。
将当时的分配文件以及其后有关房改的政策文件查寻一下,看当初是如何规定的。另外,从国家后续的房改政策规定,您应该分有至少一套房子。如现在让您搬出去,至少要给您相应的房屋补偿,无偿的要您搬出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或违规的。
我个人认为,当然是不合理了!但你最好能应找到当时分房的凭证!
如果你能够提供买断的证据,那么它的做法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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