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
什么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电子数据是在法律中出现的新概念,目前对其内涵和外延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查阅资料发现大部分学者都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混用,认为两者是等同的。樊崇义教授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进而将电子数据信息分为了“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虽然两者所依赖的技术不同,但是还有许多相同点,如“都以近现代电子技术为依托,具有抽象性,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不仅必须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而且必须以一定媒介所展示、为人所识别和认知。”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被视为视听资料,现在成为了电子数据这一独立的证据形式。认为,对于电子数据的界定,可以参照《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概念:“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虽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适用的法律,但其和电子数据一样都概括了事物的内在属性。由此,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各种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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