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制度中设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 自然人
相关法理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等,其中自然人和法人是最重要的两类民事主体。
2、自然人制度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住所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依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
法律同样保护胎儿和死者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额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额失去意义。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是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额已经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由其母亲继承。
2、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问题
法律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3、特殊权利能力
对于自然人的个别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应该适用于特别法。比如自然人登记结婚的权利能力,依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要等到女20周岁,男22周岁才享有。
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明确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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