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在税务大厅可以认证3月抵扣的专票吗
浙江一企业3月29日开给我公司的专用发票,因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看不到该发票信息,3月31日是周日,只能4衣蛾1日去税务大厅认证,该发票能否作为3月的抵扣?
正常情况下,只要还未申报3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认证的进项税额还是属于所属期(3月)。
增值税的申报周期一般是跨月后15日之内,在这个时间段内,只要还未进行涉税申报,所认证的进项税额都是默认为上月。这个在勾选平台可以直接看到。以前扫描认证也一样,只要未申报纳税,认证的税额也归属上一期(实务中有出现跨月认证即为下期的情况,应该是认证时未选择期间的原因)。建议在进行认证时注意一下所属期,确保无误以后,再进行认证即可。
只能归属于4月份,在认证的当月
月份的专票,不可以用在3月份抵扣税。
扩展阅读: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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