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最好是家庭虐童
“ 三人故意抢劫案”小学生模拟庭审剧本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张明: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XX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听清楚。
审:被告人李超,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超: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伟,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伟:不申请回避。
(一) 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21岁,1986年 4月 11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07年5月1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男,15岁,1992年 7月18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7年2月1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伟,男,15岁,1992年2月4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7年2月1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傍晚9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水果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 (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王伟,张明认识?
李超: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
李超: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张明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李超: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水果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李超: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水果刀吗?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 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伟: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李超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王:是的,我已经欠张明很多钱了。这样可以还张明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
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李超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
辩护三:有。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公:宣读证人乙的证言(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xx公司上班。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案发现场找到的水果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xx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超,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李超:我请求法庭对我抢劫罪轻判
王伟:没有
张明:我要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李超在逼迫的情况下抢走被害人的背包。其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张明胁从参与犯罪,且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
张明: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上一篇:重庆12月聚会得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