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有期限吗
2009年批复实施方案,今年2019年才实施,有违反法律规定
从“农用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复后,到该方案开始实施,其中的间隔期限是多少,不重要;因为该实施方案,也只是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来完成办理征收农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已。
如果因为征收农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期限”方面是否涉及到违法的问题,关键点在于:当该农用地转化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已经办理了审批手续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是否出现了闲置、荒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一般批复后两年内没有按照方案实施,应当收回使用权!
是有时限的,在两年内未予实施的将收回使用权。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