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开万人会执法者是否扣成侮辱罪?
1、1992年两高、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
2、“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违法犯罪就应该受到追究,但不应该“法外施刑”、任意羞辱,也不能突破“无罪推定”的原则。
特定时期的产物。。
那是以前召开公审大会,现在已经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这是特定时期的产物,虽有损人权,但构不成侮辱犯罪。
这种情况是一种职务行为,有是单位行为,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
现在不提倡游街示众,一般情况下是重大案件侦破以后举行的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活动,这是法律程序不能少。
对于罪大恶极、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就应该游街示众,告诫世人!
这种侮辱人犯的做法那是多少年前的事情了,在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已经没有此种行为了。
不会构成侮辱罪的,但确实是对被游街者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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