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的对象中法人与个人的区别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一般来说,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因为国家基于属人管辖,将国民的权利视为国家权益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其在国外的国民有保护的权利。外交保护既然属于国家的权利,国家就有决定是否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纵然国民可请求国家保护,但其国家是否在国际上进行外交求偿,是不受这种请求限制的。
国民的外交保护及根据: 外交保护的传统对象是保护国家的海外国民,是一般国际习惯法承认的。一国采取外交或其他办法保护其在外国国民权利的根据是受保护人具有该国国籍,国籍是确定个人与国家联系的纽带或依托,也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种类分为三种。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个人指的是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
外交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国民,仅指自然人,没有法人
法人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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