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至2013年4月期间未给我购买社保,那这未给我购买社保期间我可以申请仲裁吗?
2008年9月25日至2013年5月左右未给我购买社保,目前在职。本人2008年9月25日入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到2019年5月14日,至今在职,可以申请仲裁吗?
国家规定企业强制缴纳社会保险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是没有强制规定的,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实施前企业是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你可以要求企业为你补缴,2011年7月前的可以与企业协商,不能强制要求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单位不补缴可以仲裁,但是已6年了,应该是过了仲裁期,再者你还在公司就业,如果能够补缴也不到2年,建议你算了,如果你申请了仲裁,因过了仲裁期,仲裁机构不会受理,而且对你继续在公司工作可能会受到影响。
可以申请的。但是最好叫公司跟你补缴社保。提供会计的原始凭证(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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