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出家了。户口还在我家、我们村上不给分地合理吗?
不合理。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性意味着土地属于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尚能按人头分配土地,在不需要劳动投入就能获得受益的时代,更应如此。只要是村、组集体的一员,不管男女,不分老幼,都应平等地分享土地上的受益。“出嫁女”的户口仍在本村、组,属于村、组集体的一员,就理所应当地分享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坚决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对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只有户口在,可以不分地,建议尽快把户口迁出,在夫家村里分地
是出嫁吧,这种情况可分可不分,建议尽快把户口迁到夫家。
可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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