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机构改革免去领导职务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这句话如何理解
保留原待遇无需解释,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简单地说,就是免职后原来向谁请示工作还向谁请示工作,原来被哪一级领导管理还归哪一级管理。更简单滴说,就是本人没权了,其他都不变。
1、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
县委除协助管理省委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外,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综合汇总,提请县委审批。
2、县委委托县直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党组织管理的干部
(1)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
县直一级单位政工(人事)科科长或承担干部管理职责的科(室)科长(主任)。
(2)县委委托县委宣传部管理的干部:
县直宣传系统正科级单位的中层正职(除已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外,下同);
县直宣传系统副科级单位的党政副职;
县直宣传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
(3)县委委托县委政法委管理的干部:
县直政法系统各院、局的中层正职;
县直政法系统副科级单位的党政副职;
县直政法系统各院、局所属单位党政正职。
(4)县委委托县委统战部管理的干部:
县委统战部管理本系统科级单位的中层正职,协助县委管理非中共党员干部。
(5)县委委托县直部门管理的干部:
县直各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党组织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
县直各部、办、委、局(管委会、社、公司)、群团组织机关中层干部正式任职前,应向组织人事部门任前备案。
3、镇、场党委管理本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机构改革免去领导职务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这句话如何理解。这句话应该理解为在当前省市县党和政府机构改革中,县处级(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
因机构改革的原因而免去相应职级的,仍然保留原来的县处级(副处级)待遇,并且保持原来干部管理权限。简单讲:因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因,县处级领导干部保持待遇不变,干部管理权限不变。
待遇不变,不安排职务,闲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