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在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情况和欧美国家相比如何?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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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情况和欧美国家相比如何?

 法律宽容的来源我国宽容的思想从其产生开始就紧紧的与法律宽容联系在一起。孔子对仁与宽容之间的关系有过专门的论述 “夫温良者 仁之本也 仁之地也宽裕者 仁之作也。”从上述语句中可以看出 孔子认为仁的具体做法就是宽容 法家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主张法律的普遍性 这是法律难得的进步 秦律区分了故意与过失 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还制定了自首减刑制度 汉唐时期是中国封建历史上最辉煌发达的时代这跟当时法律宽容有着很大的关系 西汉思想家、儒学家董仲舒强调“春秋决狱” 用儒家经典的著作《春秋》来解释法律 让刚硬的法律变得柔和、宽容 唐朝最杰出的皇帝唐太宗李世民 提出明德慎刑 法律以宽容为主。他主导制定的《贞观律》成为中国古代最宽容、最人道的法典。 他增设役流作为死罪的宽恕区分反逆罪 缩小株连的范围。 清朝光绪期间建立了“模范监狱”设有监狱办公楼、分房监、女监、病监、杂居间、工厂等场所 大大的改善了囚犯的待遇。 而欧美的法律宽容却是与宗教宽容一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孟德斯鸠称基督教最好基督教在培养良好宽容的法律和良好政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价值和意义。 宽容从思想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最早发生在美国建国时期对的宪法规定。在西方宪法史上 宽容在集权主义猖獗的16世纪和17世纪被解释为赦免性的容忍、宗教禁令的宽免等方面 在性质上是国家对人民的“恩赐” 或被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睿智”。 法律宽容的含义法律的宽容性就是指法律包容有“度”的自由。 法律所包容的自由首先 法律宽容意味着行为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就是公民行为自由的体现。“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紧紧相连 “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是说作为国家机关就要谨慎的运用法律 法律授权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 法律倘若没有规定 那么国家机关就不可以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就是说作为公民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行为 公民就可以行为 国家机关无权干预公民。而且公民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不可以作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 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 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这样的话就大大限制了政第1章 法律宽容性的基本概念 4府的公权力 更好的保护了公民的行为自由。 其次 法律宽容也意味着思想自由和言论表达自由 这两个方面的自由是人类和动物最大的区别 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尺度。思想自由主要包括信仰自由 又分为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治信仰自由 与意志自由 宗教信仰就是指一个人信奉的宗教 他所属的教会教派。 宗教信仰不仅包括传统的宗教信仰、带有制度性特征的宗教信仰或者类似传统宗教的习俗 而且还包括新建立的宗教或者少数人所信奉的宗教。 10 在欧洲宗教的发展史上 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派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导致的后果令人惨不忍睹 寻根到底 从根本上来说 都是因为国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将各教派的地位和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法律既不应该强制规定公民去信仰某一教派 也不应该强制公民不要信仰某一教派 法律既不应该放大某一教派的权利 也不应该缩小某一教派的权利。政治信仰自由就是说公民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所拥护的合法党派 各党派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意志自由就是公民按照自己所拥有的条件和意愿去决定是否去做某一件事的自由。 言论表达自由就是说错话的自由 11 美国开国总统乔治 华盛顿在国会致辞中曾经说过一句名言 “在每一个国家 言论表达自由都是公民获得幸福的最坚实的基础。”言论表达自由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许可的况下 使用各种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表明、显示、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 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12 言论表达自由的概念内涵广泛 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艺术表现自由等等。 13 在中国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拥有言论表达自由 言论表达自由是一把衡量近代社会文明程度的尺子 只有公民真正的实现思想解放和言论表达自由 这个社会才是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 法律宽容有“度”法律具有宽容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地滥用法律。法律宽容 我们要把握好“度”——是非观念与道德标准 14 。宽容的确是美好高贵的品质 但是世间也有险恶 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要被宽容 宽容拥有界限点 那就是是非观念与道德标准。比如说对于无恶不涉、知法犯法、累犯等毫不知悔改的犯罪分子来说 倘若法律将他们宽容 他们在社会中继续实施犯罪活动 那么所谓的“法律宽容”就是纵容犯罪 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混乱不堪的落后社会 人们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必须要第1章 法律宽容性的基本概念 5依靠法律对他们进行教育、惩罚、制裁。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社会中不胜枚举 比如说我们司空见惯的“惯偷” 他们时常“衣冠整齐”、“一表人才”的出现在人口集中的地方 窃取无辜百姓的手机、钱包等贵重或者不贵重但是对主人来说很重要的物品 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不便之上 经过教育改造重返社会后又重复的做着这些“小偷小抢”的事情 又比如说辽宁鞍山的浴池经营者周宇欣将妻子、儿子、父亲、浴池女服务员、房东一家 以及3名洗车工共计10人全部杀死。这样如此心狠手辣的残害自己家人的人 这让我们的法律如何去宽容 我们一直高呼宽容至上 理解万岁 但我们不能变宽容为纵容 当我们宽容理解他人的同时 也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 也希望他人去尊重社会、遵守法律 只有法律对该宽容的行为宽容 对该惩罚的行为惩罚 那么不法行为就会有所忌惮、有所收敛 这样宽容有“度”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法律宽容 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 笔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法律宽容性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实国情要求法律具有宽容性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所以社会成员中有先进的社会成员 也有落后的社会成员 社会上仍然存在着没有非观念和道德标准的不法分子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为非作歹 所以需要我们国家的法律强制力来维护国家、公民、企业、社会的合法权益。法律所具有或者法律通常应该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全社会的幸福总和 15 国家要想不断的发展 就要不断提高社会幸福生活的总和 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保障 而且需要宽容柔和的法律 法律的宽容和法律的强制力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对和谐社会做出不同诠释 二者并不冲突 宽容和谐的法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幸福 更有利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立法的宽容我国立法的宽容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还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立法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具体体现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中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地域辽阔 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各级人大代表代表各级人民参与我国立法工作 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是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采取多种多样的有效措施 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反映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决策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立法过程看成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广大公民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 公民的意见、利益要求和愿望是进行立法决策的前提和依据。立法过后 在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阶段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7公民对法律的反应 也能影响立法效能的实现程度。由此可见 我国的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收集广大人民群众意见、要求和愿望的过程 立法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和满足公民的需求 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升为法律 通过法律的实施 最终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只有利益被尊重与保护 这样人民群众才能实现国家“主人翁”的地位。 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在不断发展 但是发展并不平衡 这样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 弱势群体的比例也在社会中不断增加 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保护也随之而来 这是法律对公民平等权利维护的体现 也是立法宽容最重要的体现。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群体、儿童群体、老年人群体、妇女群体、残疾人群体 精神障碍群体、农民工群体、下岗失业群体、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群体、城市低收入群体等 由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律应当给予特殊的关注、特殊的保护。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已经做出了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宪法规定 如帮助、救助残疾人 保障、抚恤、优待军人及其家属 资助贫困老人 倡导男女平等 特别是强调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与尊重。在基本法中 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75岁以上的老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群体都做了特殊规定。 16 还有单行立法中也确定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如《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立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体现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 也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 是对法律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很大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极大程度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容性。 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以适用的效力。法是规范现时的社会关系和指引主体现时行为的准则人们不可能知道将来法律会规范哪些社会关系。倘若法律拥有溯及力 那我们“今天”就不敢大胆的做目前法律所没有禁止的事情 万一“明天”的法律禁止了我们“今天”的行为 那我们岂不是违法甚至犯罪了吗 所以 一般来说法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不应具有溯及力 尤其是对于侵权、违约和犯罪的行为和事件更不适宜拥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第2章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 但这不是绝对的。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法不溯及既往。 17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普遍适用 不仅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得到充分落实 也关系到是否能对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进行准确恰当的定罪量刑 除了刑法外 其它法律也有“从旧兼从轻”原则。 18 从“从旧兼从轻”原则就可以看出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和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法不溯及既往这个法治原则不仅给公民“安全感” 而且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一旦公布 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为的行为都得到法律的承认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力擅自改变或者撤销该行为 而且行为人由于该行为得到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保障了公民的自由 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容性。 执法的宽容笔者在此讲述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19 具体来说是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在整个法治行政建设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执法的宽容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候要坚持为严格执法、执法为民、问责法律制度等。 严格执法英国早期空想主义家文莱斯坦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真正的生命。在我国 严格执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肃执法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对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绝不姑息迁就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 才能创造稳定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的行为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代表着人民的利益 他们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 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 为政府服务 为国家服务。 只有行政机关通过严格执法 才能打击违法 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稳定社会市场秩序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只有社会经济序发展了 人民的生活水平才会提高 综合国力才能增强 最终受益的是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9执法为民就是必须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严格保护 严格执法和执法为民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 严格执法是手段、是职责 不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不作为 执法为民是是执法的最终目的 倘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不能及时、合理、高效、诚实的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那么行政执法就背离了立法的宗旨。 执法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为民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把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切实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 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不给群众添麻烦 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种执法为民 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 维护了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 体现着我国法律的执法宽容。 问责制度行政执法难免会出现问题 国家就要追究责任 这就是问责法律制度 简称“问责制” 是根据民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要求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对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体系。问责制的问责对象是一切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 有追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特设的其它国家机关 此外的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责范围包括滥用职权、亵渎失职、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工作失误、工作怠慢等等追究责任情形。问责制的问责结果是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和执法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问责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 具有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 问责制的惩罚功能主要是指问责制通过强制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不履行职责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从而使国家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的经济、政治以及其他方面权益受到损害。 20 既然问责制具有惩罚功能 那么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可以根据问责制规定的惩罚效果预测到自己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就会有所收敛 这样问责制也就拥有预防功能。另外 惩罚某些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同时也会警戒教育其它公务人员 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问责制还使行政相对人在心里上得到满足 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国家赔偿等责任方式使自己的合法权第2章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 10益得到补救 安抚和补救行政相对人 有利于稳定政治和实现社会和谐。我国的问责法律制度既预防、惩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执法 也对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 协调了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体现着我国法律的宽容性。 司法的宽容司法历来与社会矛盾相伴而行 以解决社会矛盾为任务。笔者从我国司法尊重和保护人权 司法公平制度 以及刑法制度宽容等方面来阐述我国司法的宽容性。 尊重和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工作更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在我国司法工作中 司法工作人员尊重和保障人权 既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害人的基本人权 也要监督其它相关办案机关践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作为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赋予司法机关限制和裁决财产归属纠纷、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等重大的权力 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高低 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我国在进行司法过程中对违法、犯罪者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精神净化 各级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在司法活动中尊重和保护人权 体现我国司法的宽容性 人民群众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所存在价值 更加努力地为社会做贡献 实现人的价值。 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制度生命线和基础 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目标。倘若没有了公正 司法制度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价值 法治社会很难实现 就更不用说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程序本位等方面。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排他性地行使司法权 不能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涉。只有坚持司法独立 才能有效的维护法官在实践中坚持不第2章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 11偏不倚的立场。司法独立还可以强化法官责任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意味着司法责任的独立承担 那么 司法独立制度有助于明确责任界限 也有利于加强法官的责任。司法独立不仅能有效的进行权力制约 也加强了法官独立、公正的责任意识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21 程序本位实现司法公正也需要拥有程序本位的理念。程序本位是指在诉讼中坚持以诉讼过程而不只是仅仅以诉讼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理念。程序本位并没有忽视和否定实体公正 而是在强调要实现实体公正 要从实现程序公正开始着手 也就是说程序本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相对的公正 受到人为因素和时空条件的限制 而程序本位可以同时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达到真正的司法公正。 22 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 司法程序运行在前 实体结果实现在后 只有司法程序的进行得到公正才能使得实体结果得到真正的公正 程序公正对于实现实体公正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程序本位不仅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 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刑法宽容体现我国法律体现的宽容性的方面很多 笔者着重讲述刑法的宽容体现 比如自首制度、无罪推定原则、自首与立功制度、减刑制度等等制度 从这些制度和原则中都可以看出我国司法的宽容和我国法律的不断进步性。 赦免 就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除其罪行或者免除其刑罚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法律制度。 23 赦免作为一种刑法制度 在我国封建时代的史籍中早有记载。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于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24 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 还可能是参与某一重大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特点是既赦其罪 被赦免的犯罪人既不受到刑事追究和处罚也不存在犯罪的记录。在我国封建王朝时期 当遇到变革或者吉庆等情况时 国家会实施大赦。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25 实践证明 我国的特赦制度有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自我改造 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赦免制度无论在我国古代还是现在 都起着至关重要、无法代替的作用 它彰显着国家的恩德、法律的宽容 极大的缓解了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与社会的矛盾 节约了司法成本 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死刑 体现着我国司法的宽容性。 我国法律宽容之具体表现12无罪推定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 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 在法律上必须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证明无罪之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被指控的事项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而且控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疑问的程度 这样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属于法官 其他人无权妄下结论。政府机关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拘留、逮捕这个人 必须有合理的根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后 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 绝对不能将他们视为罪犯而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名誉 不得羞辱或者虐待犯罪嫌疑人 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证据 一切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损害他们合法财产权益的强制性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26 纵观我国历史 我国对于无罪推定原则长期处于批判态度。直到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 最终通过第12条 无罪推定原则才最终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自首 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述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查属证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表现行为。自首和立功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对于争取、挽救、改造多数犯罪分子 孤立、打击、瓦解少数犯罪分子 提高诉讼效率 节省司法资源 正确、及时地处理刑事案件、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等 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7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8 减刑制度的司法宽容体现是刑期的缩短或者是刑种的变更。减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特有的一项刑罚制度 这一制度能有效的鼓励犯罪人积极的改造自新 争取立功表现 避免执行剩余刑罚 充分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29 守法的宽容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包括享有和行使权利 承担和履行义务。法是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 守法既是法的要求 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

不同的制度莫有可比性

有一定的差距。说的太多太细可能会被和谐掉,所以只简单说两点:


1、你可以对比一下,我国和欧美国家的文学、影视作品的类型、题材、角度、深度、与现实的差距等(特别是涉及政治、法律、民族、宗教等类)。


2、你可以不比一下我国和欧美国家对媒体的控制程度(国有、公有、官办、私有媒体的数量;报道的内容等)。

欧美国家的自由和思想最起码还有着仁道与社会公德,而中国的思想自由和言论则是虚伪贪婪与自私特别是官员 官员的思想观念是天下一切尽皆我所有 唉 !!!

不同的表达方式,文化积淀形成的,没有优略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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