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委员的任免
社区,是我国城市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有关社区的组织法,一直都在沿用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从性质、使用范围方面来讲,居委会组织法与社区组织法也只是称呼不同,实质都是一样的。
根据上述法律,社区的组织,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成员都是选举产生的,不能任命。这一点,和农村的村委会是一个性质。对此,《居民组织法》有明确规定:“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供参考。
社区委员的任免,一般由住户提议,街道办事处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上报县政府备案。
这个是由 社区住户投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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