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未追回行政相对人违规领取的城市低保金?
目前只有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4.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监督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起诉行政相对人,只能作出追缴的行政决定,相对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对人逾期未提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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