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表述,可以这么理解吗?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梯间等公用部分不计入售房面积)我的理解:楼梯间等公用部分不出售,不买卖,不实施法律行为,该部分产权未转移。
以前有过一段时间的房改房是这样计算的,但很快就改为含分摊面积计算了。
这个东西其实呢——,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出售住房,楼梯间等公用部分已经包含在建筑面积内,是按房屋面积均摊的,虽然没有单独出售,实际上在出售房屋时就已经出售了,该部分产权也随之转移。
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是无权利单方面出售公有住房的。单纯的是你说的情况,那么公用部分就是不在买卖范围之内,不属于业主,以后会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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