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救艾滋病人C时意外感染艾滋病,B可以向C索偿吗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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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救艾滋病人C时意外感染艾滋病,B可以向C索偿吗

你这问题说白了就是医生救治艾滋病人时感染了对方血液中的病毒。除非是病人故意伤害或有意为之,否则只能申请工伤。

从2015年开始,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设立“HIV职业暴露关爱项目”,其初衷是为了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的防护,改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的医疗保健需求,崇敬他们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旨在加强对医务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卫生防护及保健关怀。医护人员虽然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但自身却要面对缺乏保障的感染高危环境。更让他们困惑的是,一旦被感染,申请工伤认定还需大费周章,让医务人员雪上加霜。曾有类似案例,医生为了一纸工伤认定,官司从中院、省高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且不看最终的结果是如何,但是漫漫维权路耗费的时间精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其中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津贴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是未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疾病感染,也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医生在救治过程感染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有种情况,就是给病人采血,输血过程中感染的,这种情况如果查明是医院的疏漏,可以向医院索赔。

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这两种,你的提问没有产生这一因素的前提。

按照法律来讲,不能索偿

除了主观原因以外,都不能

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索偿的,

并不能,只是非主观因素决定的

这个不可以,你是自觉自愿的,如果C愿意给你补偿另当别论。

C是故意行为时可以追偿

如果B非医护人员或医护人员不在工作期内可以要求赔偿

恶意传染应该可以

这个应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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