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A地人员,二者就B地一处房产有争议,应该到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属于专属管辖,需要前往B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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