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新政策对于前几年已判的案子有用吗是
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工作关系替人借贷高额资金。因当事人无力偿还,债主向男方追讨债务,女方根本不知情。其款项一分也没用于家庭。当时女方身怀七个月身孕,在债主的威逼之下,男方逼迫女方签字并且用手机拍照。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结果把他们所有的房产,包括女方名下的房产都由法院判决抵债并已执行。现在他们已无自己的住所。按照最高法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女方可讨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第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解释》并没有像其他司法解释那样规定“限制事项”,即“在本解释施行后,一审案件适用”等等,也没有规定“以前的案件不适用”,因此,有适用新司法解释“改判”的可能性。
不过,你的情况应该属于特殊情况,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男方共同存在“逼迫”情形下你才“认可”男方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你是在“威逼、胁迫、无法抗争情形下,不得以达成协议”,形成了不利于你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不利于你的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请求。
对于已经判决的案子没有追溯力
这要看新政策的诉讼时效了,如果有追溯力就有用,如果无追溯力就无用。
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对以前已判决的案子是无影响的!
对于已经判决的案子没有追溯力。
关键是当时拍照之后人身自由,女方去报警备案没有!这是很关键的。女方就可以申请再审的。
这个司法解释十几年前就有呀!女方可以举证申诉!注意时效就行了!
只能维持原判决。因为我国法律不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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