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厂做了有四年左右,工厂有买社保跟失业险,现在怀孕了,工厂要搬到广西不想跟着去,要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搬迁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你在深圳做工,现在工厂要搬到广西,应该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你如果不愿意去广西,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规定,因你不跟去,要赔偿单位的损失。
上一篇:租客不交房租和水电费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