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当年准予扣除的是12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120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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