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病史法律上的解释
因患上呼吸道疾病在门诊治疗后转入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认为是既有病史不予理赔。理由是既有病史。学平险跨了两个保险公司,后边保险公司认为门诊期在前一个保单期内。住院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前一个公司理赔。
第1种情况
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患有此病,对保险公司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拒赔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种情况
视此病的治愈几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例如被保险人于2015年投保,直至被保险人在2019年生病住院,在保险合同生效的两年期间内,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理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病患只要在投保后的2年内都未复发便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也认可的医院】做体检,由医生判断其是否已经恢复健康并开具诊断说明书。只要拿这份诊断说明并填写投保契约变更申请书,便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把此病与可能并发症的除外责任删除,实现身体完全部位的承保
另外,有既往病史仍要投保的,一般要承担2--3倍的保险费。
可以先协商协商看看两家怎么弄,实在不行,就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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