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果文件出现补签字
评标文件中出现非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补签字的这种情况是否依然有效?是否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认定为无效投标?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是否可以是事后补签?补签是否依然有效?
人家愿意补签,这不是说明人家承认契约么?有什么违法的,违什么法?合同法?只要不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都应该是有效的,当然因为具体原因,某些约定的效力可能有问题或者需要重新约定,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是否自主自愿地同意了合同签定。招标么,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评标文件不可以补签么?另外,非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没签字是没有区别的,但你不能确定人家到底是不是授权代理人不是,毕竟人家如果不是授权代理人,没有必要去签字吧。最多不是权利最大的那个授权代理人而已,也没规定只能有且只有一个授权代理人啊。
你应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
这里有个时效问题看评标限定时间,从法律意义上来认定事后补签是无效法律行为
这个应该是不允许这样操作的。
一开始是有招标文件的 可以对照评标办法查找
封标后是不允许修改的
如果有法人的授权书,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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