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房了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商品房买卖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交房了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因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拒绝接受,开发商的行为构成履行不当,依法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继续履行责任。但因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已构成履行迟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当然要承担责任的。
很多开发商都这样,到了交房日期勉强交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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