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用自己钱借款给单位3分利息,请问算违纪吗?具体违纪哪一条款?
公务员借钱如果收取普通利息应该不算违纪。如果是放高利贷或者参与聚众集资等,可能会涉嫌违纪。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部分新型受贿犯罪作出司法解释,但是当今社会出现一种新的受贿形式:即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以借贷关系为由收受他人高额利息。对于此种行为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涵盖,使得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取借款利息的形式下,实质上却是进行着权钱交易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为由获取高息的几种情况
通过实践中查办大量案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为由获取高息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将闲余资金借给请托人,并约定一定的利息。在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某市政协主席李某受贿一案中,李某将20万元现金交给某房地产开发老板张某,然后要求张某每年支付其利息10万元,即5分的利息,张某因在征地、房产开发上有求于李某,便答应李某的要求,从2007年至2011年,张某每年都将10万元的利息交给李某,因此张某五年连本带息共支付李某70万元。
(二)请托人为了和国家工作人员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国家工作人员借款,而后给予高额回报。如我们查办某市房产局副局长薛某受贿案件中,该市个体老板祝某为和薛某建立良好关系,便以生意上缺少周转资金,向薛某借款10万元,期间半年,后来祝某以还款为由总计支付薛某20万元。
(三)国家工作人员和两个以上的请托人建立借贷关系,首先以较低的利息向一个请托人借款,然后再将此借款以高息借给另一个请托人,从而获取利息差额,即我们俗称“空手套白狼”行为。
当然不违纪,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三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公务员法、党纪都没有很具体的规定公务员不能投资,所以个人借款给某个单位、或者某个人,只要不是高利贷就不能算是违法、违纪,只能算是正常投资。
看单位借款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合法合规,应该算完成响应单位号召。如不是所管辖的单位,就不存在违纪,
按公务员条例规定,公务员是不能做这类事的,容易引发不可预测的问题。
这是不行的,这就像证券从业人员自己不能买卖证券一样,公务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绝对不可以假公济私。
应该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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