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范围包括中空和高空吗
通用航空活动范围包括中空和高空吗,哪些文件或法规给出过定义可参考
包括中空和高空。
民用航空飞行高度一般在6000米以上。我国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空中安全防卫和军民航飞行情况,将1000米以下空域,分地域、分类别地划设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三类低空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制定空域运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采取不同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民航局飞行器最低安全高度规定除飞行器起飞或着陆需要外(农林喷洒除外)任何人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运行飞行器:
1、 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适合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飞行动力装置失效应急着陆时,不会对地面的人员财产造成危害。
2、 在人口密集区、集镇或者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共集会上空,飞行器的高度不得低于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3、 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飞行器不得低离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以下,飞行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内。
4、 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旋翼机可在低于上述2或3条规定的高度运行。此外旋翼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旋翼机专门规定的航线和高度。
根据管制条例: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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