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具体的法理基础有哪些
基本定义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严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内涵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法实务之股东资格的确认
一、股东权的定义股东权指享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指资产收益权,共益权主要包括选择管理者和参与决策等权利。能够行使股东权,享有股东权能的应是具备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股东资格是公司股东享有权利的最基础要件。一般来讲,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进行股权转让都需要民事主体具备股东资格。
二、股东变更程序股东资格的变更程序一般经过出资(或受让股权或继承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但是,笔者接触的公司,很多不太重视股东资格,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公司投资时都是基于人情关系,认为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变更是不信任的表现,会影响人合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不进行上述变更手续,一旦股东之间出现裂痕,实际出资(或受让股权或继承等)的股东的权利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同时,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未生效行为,或受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规制。
三、认定股东资格的三种类型证据1、基础证据。2006年《公司法》(下同)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第74条,股东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基础证据还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继承公证文书、赠与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等。该类证据是新股东能否取得股东资格的源泉。因此,刘俊海教授也将其称为源泉证据。基础证据在法律上的作用体现为取得该证据的主体可以向公司主张其具备股东资格,其也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但有一点不能混淆,取得该类证据并不必然能取得股东资格,还需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2、效力证据。《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称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该条规定,股东名称上的股东当然地行使股东权利,但是,股东名册应允许相反证据进行推翻。如果背后的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权利,应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待法院作出判决后,请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称。但我们需检讨的是,如果公司并没有置备股东名册,该等情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股东名册是否设立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基础证据能够认定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承认该主体的股东资格,法院也应认定该主体的股东资格。
3、对抗证据。《公司法》第33条,….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向登记机关变更。未经登记或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该第三人应理解为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具备对抗效力;同时,该条主要法律意义体现在股权变动中,如果没有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