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江苏省 - 爱问答

(爱问答)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江苏省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 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 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 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 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 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 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 定。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 原则, 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 技术成熟、 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 调整、 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 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1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 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 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 构实施。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 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 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 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 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 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 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 500 台, 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 100 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 2 套设备)不少于 30 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 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 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 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 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 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 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 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 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 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3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 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 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 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 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 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 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 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 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 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 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 鉴定工作。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 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 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 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5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 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 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 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 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 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 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 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 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 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6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 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3 个 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 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 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 之日起 15 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 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 布 1 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 于公告后 10 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 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7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 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 1 个月 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 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 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 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 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 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 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 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 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 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 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 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 号及有效期不变。 8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 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 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 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 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 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 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 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 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 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9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 反馈制度。 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 7 日内, 由申请企业填写 《推 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 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 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 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 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 3 个 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 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 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 10 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 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 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 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 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 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 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 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 4 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 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 少为 5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11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2007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 行)》(农机发〔2007〕1 号)同时废止。

相关标签:农业

下一篇:美国农业和澳大利亚农业有什么相似之处

上一篇:2017海南非农业合作医疗乡镇可以报销吗

热门标签:
英语 谜语 作文 数学 公式 语文 物理 化学 工艺 java c语言 实验 方程 金属 分子 数据库 硫酸 酒精 运算 石油 vc 世界大战 php 化合物 mysql
最新更新:
电学的一个小问题 为什么打点计时器只能粗略瞬时速度 lookdownupon用法 中专都考不上大学有必要复读一年吗? 如图,已知∠B=∠DEF,AB=DE,请添加一个条件使△ABC≌△DEF,则需添加的条件是__________. 求曲线y=2x^2和直线y=2的所围图形的面积 夜上受降城闻笛是哪句 这个怎么填数字? 小明家下五层楼是5楼,那么小明家上五层楼是几层楼? 填空题,这个题目是怎么算的呢…… 22335577()143中括号里填什么数字。 懂得人帮我看一下这个英文是啥意思??? 最小的物质单位是什么 怎么估算根号52000000 about的重读字母是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