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20年2月-12月因疫情原因对企业实行免征社保费对个人入编延续工龄有影响吗?
因2021年入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延续工龄,打印了入编前的参保缴费明细,发现2020年2月-12月的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为0,个人部分照常扣除,但这11个月的工龄因为企业部分免征未缴就不予计算,想知道这是办事人员政策理解不到位,还是说必须要企业和个人部分都缴纳才算工龄,如果是这样,那这项政策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减轻企业负担损害了就业者权益呢?
2020年2月至12月根据国家规定,因疫情影响,减免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减免,减免社保企业缴纳部分不影响个人缴费年限(工龄),你在2021年入编事业单位,打印了入编前的参保缴费明细,发现2020年2月-12月的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为0,个人部分照常扣除是对的,但企业免缴社保的11个月是计算缴费年限的,如果办事人员没有把这11个月的缴纳不计算是错的,应该是办事人员政策理解不到位,2020年2月-12月应计算工龄政策依据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