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劳人险字[1992]29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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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1966—1969届大中专 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 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科(94)人字110号 1994年10月18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1966—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 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3号 1994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关于1966—1969届延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二、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适当予以解决。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四、根据此通知更改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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