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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引流管被医生拔断在里面怎么办

你好,希望得到你的解答;谢谢。                                                                                                                                        剖腹产手术后 医生在第五天拔引流管拔断了有几公分在肚子里面  然后医生开了7-8针线取出残留的管子 拿出来以后随便处理下伤口就用收腹带缠好 第二天刀口里面很深的地方发炎了 医生又开了几针线处理伤口  从剖腹产到出院花了12天时间,现在是第18天产妇右边小腹感觉很痛,开刀伤口已经基本愈合了就是右边小腹一直很痛 我就想问问这种况属于医疗事故吗?

这案例应该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那你必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做医疗鉴定,起码可以减去引流管拔出以后的有关消炎和两次小手术的费用,还可以适当补偿你的有关费用,比如精神损害,比如延长治疗时间引起的住院有关费用。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经过你申请,由专家组鉴定后加以确定。根据的你的描述,可能性较大。

应找医院理论.至少医药费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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