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各自名下财户归名自所有事后一方提出主张要求分割另一方财产成立吗
夫妻双离婚时约定各自名下财户归名自所,之后男方男方发现女方以其名义代为父亲持有的一套房产,向法院提出分割,能否胜诉?
既然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名下的财富归各自所有,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的证据推翻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不会胜诉的,法院是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的约定为依据来判决的。
如果男方有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女方的房产中有一套是代为男方父亲持有的,那这套房是应该归还男方父亲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若代为父亲持有的一套房产证据充足,则能胜诉。
关键在于证据与约定的衔接
离婚时协议里如果有体现(各自名下财户归名自所)那肯定胜诉,如果没有那你有证据证明是代父亲持有也是可以胜诉的,但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会比较麻烦
应该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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