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案件就不能把被执行人宣布为“老赖”吗?
在09年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我10W元钱(房租),到现在未果,我申请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定为失信人员,执行局工作人员说是老案件不能这么做,请问相关法律人士,这样的情况能否对被执行人定为“老赖”?对其名下的房产能否查封?(被执行人是个人公司的法人,09年以后已无该公司)
“欠债不还”的人,就是“老赖”,这是老百姓的说法,不需要人民法院对“老赖”这个称谓予以公布。
你所说的“对被执行人定为‘老赖’”,应该是指对被执行人公布为“失信人员”。
人民法院对你作出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是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2017年经过修改之后的《规定》是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
而你所说的案件,是2009年的,那时,对于是否把“老赖”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还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实施的《规定》并没有规定该《规定》可以“溯及既往”。
不能,“老赖”这个词不具备法律概念,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