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协商一起建房但在各自拆房的时候一方出现事故另一方需要赔偿吗
是干活工人在拆对方楼梯时被砸身亡。请问另一家需要负责吗?
如果两家在拆除施工中都没有过错,谁家也不用承担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只有道义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赔偿责任)。因为干活的工人和盖房的关系是承揽关系,不是两家定作人和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基本法律特征为承揽人独立自主完成工作成果,不受定作人监督或管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当事人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之身份上约束,后者仅注重工作成果而工作由承揽人独立完成;与合伙关系相比,雇佣关系并无合伙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即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劳动,并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据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具有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雇员与之形成的法律关系亦分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主张不属雇佣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的责任承担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仅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之雇员因执行承揽事项遭受人身损害,虽区别于承揽人对承揽关系外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但目前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交错的情形下,雇主既是雇佣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又是承揽事项的承揽人,雇员既是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同时又以劳务为雇主执行承揽事项。定作人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系一种替代责任,定作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为:
1.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
3.须定作人的定作或指示有过失;
4.定作人的过失与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承揽人之雇员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定作人亦应当根据其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法律关系交错,但雇主责任毕竟区别于定作人责任,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雇主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定作人责任。雇员对定作人的过错与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能够证明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谁雇佣谁负责!
这得看是哪方行成确实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