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月结销售的4月账到5月对好账后开票,客户要求减去1%的货款,这样做对不对?
这个得看当初签定合同的条款约定了:
1、如果约定条款里写的是交易总价,没有特别约定税率条款,客户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开具发票税率是根据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客户没有理由提出总价出要降低一个点的要求。 2、如果有特别约定税率按17%计算,随变而变化,也就是说约定了不含税销售价,税率按实际开票时的税率执行,那客户当然可以要求相应调整了(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少见)。 3、这些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调整,建议在合同条款里加入豁免性质的相应条款,以免出现实际结算的时候双方出现不必要争议(比如约定结算总价或者约定税负承担方式)。新政下关于开具新税率或者旧税率的发票问题:
视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
5月份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旧税率开具。简单的说,在5月份以前,开票企业对于已发生的应税行为已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在5月份,还是可以开具旧税率发票。
会计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作为确定本期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所以这个是税法规定与会计实务的差异。建议在选择开具哪种税率的时候,进行权衡。
开票和申报税务局也是允许17%(或11%)税率的,但前提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1,该业务水5月1日以前完成的;
2、该业务是5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建议你咨询税务局法规科或者12366
可咨询税务局。
5月份是不允许再开具17个税点的票了,需要红字冲销后再开16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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