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问题?
我有一个案子,我申请强制执行,基层法院不作为,拖延多年没有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是私人有限公司,账面没有钱。公司的法人还找不到。我要求执行公司法人和董事长个人资产,法官说不行,法律有规定。2017年,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1 通过工商局查证被执行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
2 公司字号为以个人名字注册的有限公司。
3 其夫妻二人都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与董事长职务。其余其他董事都是其子女亲属。
4 虽然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但公司已经停产多年。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与理由我向基层提出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但是,法院没有给予答复。
请最高法院给予合理答复?
既然您有执行的依据,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若是法院不执行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维护自己权益,让义务人执行。但是有时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法院一直不执行,这时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
这个需要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进行调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