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奇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之诉与邹某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间是什么关系?
2013年12月,某知名杂志社执行主编李奇在其杂志社出版的杂志上发表了一部短篇小说,其中详细描述了该市某著名企业家邹某在私生活方面的表现,此小说发表后,一些报刊和杂志转载了其中的部分内容。邹某不满该小说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向该杂志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写信反映情况并进行投诉。邹某诉称:被告李奇在某杂志社出版的杂志社发表短篇小说,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及其企业的形象和名誉,也给原告的家庭和亲友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杂志社和李奇收回此小说,以消除不良影响;在大型知名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及其企业的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80万元。被告李奇称:此文是依据事实写成,不构成对邹某名誉的侵害,邹某之诉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驳回。李奇同时诉称:该小说发表后,由于邹某四处投递诽谤作者的信函,给作者的社会评价、尤其是其在写作界的声誉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权,请求
法院判令邹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以恢复作者的名誉,同时支付作者精神损失费20万元。问:本案中李奇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之诉与邹某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牵连关系?请说明理由。
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是由于企业家邹某诉名誉侵权引发的,而李奇主编在诉讼过程中也提出了对邹某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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