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参赛人员多少的奖励办法
业余游泳比赛,有的年龄段参赛的队员多,可达150多人参赛;有的年龄段参赛队员少,可能只有4-5人;比赛规则取前八名,这样两个组别的第一名含金量明显不同,如何奖励?
第一条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科研、医务人员、裁判员和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
(二)参加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领队、科研、医务人员、项目责任人以及完成全运会任务的训练单位。
(三)参加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比赛(指中国运动员在该国际赛事中获得奖牌不但是中国在该赛事奖牌零的突破,而且是亚洲在该赛事奖牌零的突破)获得金、银、铜牌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
(四)获得奥运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原输送地人民政府。
第二条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三条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由省政府、省人事厅、省体育局给予不同层次的记功奖励。并向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等组织推荐为“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对象。
(二)对获得奥运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原输送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运动成绩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略高于当届赛会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确定奖励标准。在全运会召开当年由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额度。
1.全运会参照中西部地区奖励标准确定。
2.奥运会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的200﹪—300﹪确定。
3.亚运会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100﹪确定。
4.全国体育代表大会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的30﹪—50﹪确定。
5.参加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按照全运会奖励标准1.5—2倍确定。
6.通过预赛获得全运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领队,每人预赛出线奖3000元。
7.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陪练运动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裁判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参赛奖。
8.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的四川运动员、教练员、陪练运动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裁判员给予每人10000元的参赛奖。
第四条
第四条 计奖办法
(一)计奖原则
1.实施奖励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2.涉及人才交流和与解放军“两次计分”的情况,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2.球类集体项目(双牌双分)的金牌获得者,按奖励标准的1.5倍计发;其他名次按奖励标准执行。
3.团体(组)项目按决赛竞赛规程所规定的运动员报名参赛人数和决赛成绩计奖。
4.代表解放军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并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与四川实行两次计分的获奖运动员,按本办法奖励标准执行(双方另有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三)教练员奖励
1.个人项目教练员按成绩奖励的 1.5份计奖(该项目只有1名教练者,按1份计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成绩奖励标准的2份计奖;球类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成绩奖励标准的3份计奖。
2.个人、团体(组)项目教练员的奖励按所训运动员获得的获奖名次累计计奖。
3.与四川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上获得规程规定奖励名次,其教练员的奖励办法按上述条款执行。
4.由四川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到解放军且与四川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在全运会获得规程规定奖励名次,其四川教练员的奖励办法按上述条款执行(输送前直接培训时间不足两年者减半执行)。
(四)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和项目责任人的奖励
1.项目队专职领队(每队限1人)的奖励按该队教练员所获奖金平均数的70%计发;在岗未达两年者,按教练员平均奖额的40%计发。领队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冠军奖励标准的40%。
2.跟队医务人员、跟队科研人员的奖励按该队教练员所获奖金平均数的50%计发;跟队未达两年者,按教练员平均奖额的30%计发。医务、科研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冠军奖励标准的30%。
3.完成全运会任务的训练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的奖励,按本单位获奖最高的领队的奖励标准计发,其他责任人按第一责任人的70%计发。如该单位超额完成全运会任务,所有责任人可在原基础上上浮30%计发。
(五)训练单位和代表团奖励
1.训练单位完成了省体育局下达的全运会目标任务的,按该单位奖金总额的5%对其进行奖励。
2.四川代表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代表团团部按全运会总奖金的5%进行奖励。
(六)兼职人员不得重复计奖。运动员兼教练员的,按就高原则计奖;系校领导兼教练员的,按教练员奖励办法计奖。
(七)人才交流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奖励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上获得规程规定奖励名次,计入全运会四川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的,全运会不再重复计奖。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所需奖励经费由省体育局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这个只能是按照参赛人数来定了啊,不然也没法让人信服
按参赛人数设置奖励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