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南方户口不在一方在天门一方在安徽,在天门是否能受理案子? - 爱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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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南方户口不在一方在天门一方在安徽,在天门是否能受理案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民政机关离婚由当初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况下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

应当可以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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