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我们县执行了,那么这收费是否不合法?应不应退还职工
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我们县就执行了那取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那么这收费是否合法?现在职工退休了,应不应退还职工先缴纳的养老金
为什么说没有规定?为什么要退?退了你会后悔的。
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切地说是从2014年10月份缴纳的,至今只有三年多时间,这是肯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开始与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并轨,在2014-2024年之间,执行的是限高保低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期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而之前的工作年限则确定“视同缴费年限”,会纳入退休后退休费计算指标,但视同缴费年限无个人账户。也有的地区提前已经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这部分地区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已经开始交纳,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叫做“试点参保”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并按照社平工资60%_300%作为上下线。缴费的比例就是用人单位缴纳20%,职工个人按照8%缴费。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统一计算利息。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中人”,设置十年过渡期。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个人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期内退休“中人”新老办法待遇对比,实行保底限高。
如果没有上级指令,不会这样草率,你县可能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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