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
关于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
既然是追加被执行人,说明人民法院已经下达判决或者裁定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义务并且进入执行程序。
无论追加的被执行人是谁,只要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与要求被追加的当事人有密切关联且不可分割的关系,就可以追加这位当事人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也是同样道理:如果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就可以追加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我被执行人。
就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起诉时一起就可以
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就可以追加
只要相关债务是夫妻婚姻承继期间内发生的,就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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