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证与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名字不一致,那户主在拆迁协议上签的是户口本的名字那该协议是否有效?
大家好!我请问各位?因本人从小父母就给我取了两个名字,可是在本人结婚时办理的结婚证上和宅基地使用证上都是写了本人的学名。之后在其户口本和身份证上就是换了另一个名字。然后在本次房屋征收时,因为市政府在没有审批文件和张贴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就利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文件,来混淆征收我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且补偿方面又低得极度离谱,所以本人就一直抗拒不同意签字。于是房屋征收指挥部就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来逼迫其在该协议上签字,于是其就使用了户口本和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了。然后因为我爱人一直不服本次的政府征收的行为,所以就把政府在最近告上了法庭,可是市政府没有什么理由在法庭上作为辩解,就故意将其名字来作为排除其没有起诉被告资格的理由,并且要求法官指令其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官提交证明其两个名字必须是同一人。否则,其就要承担没有起诉被告违法征收行为的资格。我请问哪位法律高手能否给我提出建议指点?如果法官支持政府不认可其两个名字就是同一人,而直接裁定驳回原告。那请问我可以以此,既然法院不认可我这两个名字就是同一人的话,那按照法官这样说,那其在本次征收签的这份协议上的名字,与该宅基地证上的名字不一致,那也就纯属自然无效的协议那种来反驳对方。请问哪位法律高手?您们说我这样说,符合法律规定吗?请问我提出这样的理由,在法条中是否能找到依据呢?
你可以在户口本里增加一个姓名之外的别名。而这个别名就是宅基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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